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将法定传染病分肆春为甲、乙、丙三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裂歼耐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改正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此外,自2008年5月2日起,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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