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项目填写齐全,所有联次填写,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专用发票开具后因买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错误办理;
3、发票联和扣除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专用发票的不同版本,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发票单位栏。红色印泥用于发票专用章;
4、纳税人必须提前加盖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不得手工填写销售单位栏。手工填写的,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买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用蓝色印泥戳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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