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规定:1、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2、收扒消购稿庆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键此握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3、 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县(市)使用。 补充:过磅单需要留存备查。单位在南通,收购发票不可以到连云港、兴化、盐城等地方开具。
标签:发票
版权声明:文章由 知识问问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zhshwenwen.com/article/44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