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票据丢失—去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没人主张——期满,法院除权判决——票据作废
就是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宣告以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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