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程序工作描述:对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受理文书: 1、购货方出具的购货书面证明(包括购销合同订单及其它购销业务、接受劳务的书面证明)或索取货款凭据复印件; 2、有关单位和个人身份证等其他证明资料; 3、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审查办理: 1、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关表格项目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报送或填写项目不全的,告知其补齐。 2、符合要求的,即时开具普通发票。对应征税的项目,按税法规定征税,开具完税证明;对不应征税项目,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将发票存根联外的其它联次及审核完毕需返还的证件返还纳税人。 3、整理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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