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的明细科目主要包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的决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在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当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若企业年末为净亏损时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2、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3、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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