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斗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自2020年6月18日起开始实施。
6月18日,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疫苗生誉掘缺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下称《要求》),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要求,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针对“通知”的内容,国家卫健委科技教庆辩育司解读称,安全、有效的疫苗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保障。利用病原微生物进行疫苗生产,具有一定的生物安全风险,需要在确保疫苗质量的同时,确保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
国家卫健委科技教育司强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要求作为推动新冠疫苗生产的临时性应急标准,仅对新冠疫苗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要求进行规定,其它建设、管理和运行等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扩展资料
《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主要内容:
具体包括对疫苗生产车间防护水平进行分级,根据车间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风险,将车间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和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其中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指用减毒株或弱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生产疫苗的车间。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指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特定的菌(毒)株生产疫苗的车间。
人员方面,文件提出企业应设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生物安全管理事宜,当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隐患时,具有立即停止相关生产活动的权限。生物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管理经验。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经纬-五部委出台新冠疫苗生产临时性应急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5部门印发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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