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高洞判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戚改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颤梁。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问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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