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法官权力大是毋庸置疑的,号称九个终身制总统,是不需要向美国总统演讲鼓掌的特权人士。由9个人组成的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三权分立中司法权的代表,与总统所代表的行政权和国会所代表的立法权合称三权并立。由于大法官一经任命就是终身制,不再受总统等任何个人或权力左右,因而其权力的生命力远比总统和议员长久,因而大法官也被成为九人总统。
尽管大法官权力很大,其授权主要源自美国宪法所规定的三权分立制度。不过回顾历史,美国大法官的权力也是慢慢才凸显的。最早作为闲职基本无所事事。后来出现了马伯里诉麦迪逊这样的案件,大法官才逐渐有存在感,掌握了宪法解释权。由于美国最高法院主要负责违宪审查,加上美国的联邦制政体,因而真正归美国最高法院管的事情不多。相对而言,美国变革时期因新立法较多,最高法院需要干的事情才会多起来,对新立法能够生效拥有重要影响。
不过尽管多数时候是闲人,但大法官对美国政治,社会的影响却是极为深远。比如总统选举小布什和戈尔出现争议时,最后得由最高法院裁定小布什有效。美国总统就职宣誓时由首席大法官监誓。由于大法官一般都要干20年以上,因而比总统、议员的任期要长得多。因而大法官的价值观取向是偏保守还是自由对美国的社会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尽管大法官权力很大,但一般都不轻易使用其权力,这样的态度也才能显示大法官权力的珍贵和重要,毕竟滥用权力会导致权力越来越不值钱。一般很多事情都会以不归最高法院管辖为由而被推辞。只有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才动用大法官的权力。对于总统与国会之间的争端,最高法院也尽量保持中立,不愿过多介入。总之,大法官在美国权力很大,但是用权的机会很少,好比极高的高手,一般不会轻易动手,一旦出手必是惊天动地。
全称应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权力相当大,是司法行政立法三权中的一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九人组成,其中设一名首席大法官。他们平时的“业务量”并不大,主要是负责违宪审查和总统就职时的监誓。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力有时比总统还大,这九人一旦投票达成的判决,自动成为美国法律,这种立法是总统和国会都无法否决的。
谢邀,作者米叔,这才是美国的创办者,旅美学者,资深媒体人
最初我都认为总统肯定是最大的,但其实在我看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权力比美国总统还大。
美国最高法院共九名大法官,如下图。前排中间那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John Roberts。其余的八位都是Associate Justice。
很多时候首席大法官和别的大法官并没有多大的不同,比如在投票时都是一人一票。但是,首席大法官可以在必要时指定他人或亲自负责对政府高层的监听(虽然这项权力极少用到)。
前排左起第二位Antony Kennedy刚宣布将于2018年七月底退休。他在以往的很多判决中属于摇摆人(swing vote),会投出关键一票。比如,2015年的同性恋婚姻判决中,在自由派对保守派4:4的情况下,他投出了赞成票,使全美同性恋婚姻合法。
Antony Kennedy的退休给了特朗普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可以提名保守派大法官。已经有很多媒体和学界人士预测,新人的大法官可能将会改判过去关于堕胎的法案Roe v. Wade。不过呢,在共和党在参院仅51席的情况下(并且内部还不统一),特朗普要通过提名并不容易。
为什么大法官的权力比总统还大?
众所周知总统需要推动国会立法。国会通不过,总统也没办法。比如,无论奥巴马还是特朗普,因为国会两党的斗争,对移民改革一筹莫展。而联邦法官(比最高法院的法官还低一级)却可以驳回总统的行政命令。
比起总统,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旦达成判决,则判决成为美国的法律(相当于立法)。并且,这种立法是总统和国会无法否定的。
比如,虽然保守派和共和党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及其不满,但是无可奈何。又例如,不久前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支持特朗普的旅行禁令(travel ban),让特朗普兴奋不已。
大法官为何权力大,还有个原因在于任职年限。总统最多干八年,而且往往会争议不断。而大法官任职终身,除非去世、辞职或者遭到弹劾。历史上,绝大部分大法官都会长期任职,因此,大法官的影响会比总统更为长期。
那么,大法官的判决是无法更改的吗?
理论上可以更改,但操作起来很难。在1973年Roe v. Wade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7-2,判定在平衡了孕妇健康及胎儿生命权后,女性有权决定是否堕胎。这一判决一直为保守派所批评,由于肯尼迪即将退休,保守派把希望寄托在特朗普身上,希望他能提名一名会改变此判决的大法官。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并不能直接对过往的案子进行改判。但是,可以对类似的新的官司进行判决,从而“实际上”的改变法律。
这也是为什么自由派和保守派会卯足了劲在大法官的提名上进行新一轮的较量。
很多人喜欢谈论美国的政体,把三权分立想象的高大无比。其实三权分立的概念是法国人孟德斯鸠提出来的,他提出了理论,由美国人第一个在政体中实施。立法,行政,司法这三大权力的分权制衡,奠定了美国政体的基石。行政权就是官僚政府的权力,立法权在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行使,而司法权在法院,由各级法官来执行。
在竞选的时候,竞争的两党就会使出各种花样去争夺人民的喜爱,然后取得各级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权。民主是美丽的,政治是肮脏的,党争必然带来分裂,闹大了会有失控的危险,怎么办?美国的国父们在权力制衡上下了大力气,他们特意的留下了民主系统的一个大bug, 这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是专业的法官,由总统直接任命,任期终身,感觉是不是很反民主?这就对了,最高法院设立的本意就是要用终身制的专业法官来制约民主,就好比是君主立宪制的君主,起着定海神针的作用。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般都是资深的法官,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也经历了多年司法系统的磨练,所以一般选为大法官的时候年龄都不小了,50多岁吧,因为是终身制,可以干的很长。这就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否则换个总统就换大法官,去年买卖枪支合法,今年就不合法,人民就跟不上政府的脚步了。而且因为是终身制,大法官就不需要看总统的脸色行事,超然于政治之外。否则就会搞得像美联储主席一样,说是不看总统脸色,要行使独立的货币政策,但是因为总统可以任免,他就会施加各种压力,就像现在特朗普总是在媒体上大呼小叫,不停的敲打美联储主席,让他随自己的心意去减息,去疯狂印钱,你看,现在把股市炒上天了吧?
扯远了,赶紧拉回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最高法院的的裁决带有滞后性,这个滞后取决于大法官的寿命。比如现在9名大法官里有5名保守派,他们的裁决必定是偏保守,不利于自由派的,哪怕现在的社会已经进化到非常开放了,你看到的裁决还是会非常反主流倾向。一定要明白,最高法院是社会的定海神针,在重大社会问题上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他们不应该去与时俱进,随民意而起舞,那就违背了当初设立最高法院的本意。所以,慢一点,稳一点,保证大法官做出慎重的判决,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
大法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政治倾向,而大法官能获得总统的提名,也是因为跟总统的倾向一致。而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法官在司法的路线风格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单单是所谓保守和自由之争。共和党的法官喜欢的是无为而治,能不做就不做,而民主党法官的风格是积极进取,要引领社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5年一路闹到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判决。当年最高法院表决结果是5:4,裁定禁止同性婚姻的州法违宪。
这个表决结果很明显,大法官们分歧严重。民主党的法官觉得很多的州居然还不允许同性结婚,实在太违背民意,一定要制止。而共和党的法官觉得结婚的管辖权在州,联邦不应该干涉。就像保守派的大法官斯卡里亚后来解释的,在50个州当中已经有37个州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剩下的13个州也在积极的讨论当中,即使暂时没有通过也不要紧,他们还有机会,这种在法制框架内的讨论才是民主应有的状态。你明白了吧,即使是保守派的大法官也不是反对同性婚姻这件事,而是反对最高法院过于激进,越界了,干了本来属于国会的活儿。
最高法院是社会的定海神针,要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而不能激化矛盾,变成了政治的工具。文章开始怎么说的?最高法院是要超然于政治之上的,要稳,要慢,要等待广泛的民意基础,然后顺水推舟,稳固江山呐。
美国大法官的位置,是司法界领袖地位,主管法律法规的终审判决,维护美国司法独立地位,美国总统是行政界领袖地位,美国三权分立中的二权,各行其职,大法官地位非常重要,是平衡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美国参众两院多数领袖,统称为三权。
议会是立法,总统是行使,司法为监督,大法官主责是司法独立自主,当政府与议会之间争执起来,需要大法官来制衡。
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缺乏任何一方,都无法避免专制的产生。
法律责任就是限制公权利用,使公权始终是在法律制度下来行使,人们常讲的合法性。
如果真的民主党要弹劾特朗普,这时大法官就可以最终裁决,有无违宪,如果大法官判决违规,弹劾案是无法执行的。
是美国大法官,还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如果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那么根据《美国法典》,最为标准的、官方的称呼应该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是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P·蔡斯建议修改的,第一位被这样称呼的是梅尔维尔·富勒首席大法官。而最高法院其他八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木春山 已经回答了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相关问题。这里,我回答一下美国首席大法官究竟是什么样的角色,权力又如何的问题。
所谓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相当于美国联邦司法部门的领袖和美国最高法院的主管,其他八人相当于副主管。换句话说,美国最高司法官员就是美国首席大法官。从1789年最高法院成立以来,已经有17人担任首席大法官,第一位首席大法官是约翰·杰伊(1789-1795),现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2005年由小布什总统任命)。当然并不是所有大法官一开始就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有4位首席大法官,即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哈伦·菲斯克·斯通和威廉·伦奎斯特在被提名担任首席大法官前,出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务。他们的任命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当然如果批准不通过他们还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其他13位首席大法官,在被提名之前并没有担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
事实上,美国1787年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出设立首席大法官,但在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中提出:
当(弹劾案)美国总统受审时,应该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弹劾案)。(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在1787年宪法第三条,即授权建立最高法院的条款中,将所有最高法院的成员简称为“法官”。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的称呼来自于1789年的《司法条例》。
与其他所有联邦法官一样,美国首席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国会参议院确认的职位。美国1787年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有联邦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意味着包括美国首席大法官在内的联邦法官是终身制的,并且一旦任职,他们的任期只有在他们去世、退休、辞职或者被弹劾免职时才会结束。
美国首席大法官的薪水是由国会确定的,目前(2018年)的年薪为267000美元,略高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255300)。
具体到美国大法官的职责,除了作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一些特定的职责。
第一,美国首席大法官在传统上被认为平等者中的第一人。也就是说,美国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中最高级别和最重要的成员。换句话说,首席大法官相当于联邦司法部门的发言人,是联邦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能通过确立最高法院的规范来影响最高法院的运作。比如,首席大法官可以设定司法会议的议程,能够决定是否听取或者否决某个案件,等等。当然,首席大法官的这种权力是非正式的、根据传统而来的,并非法律规定的。毕竟,在正式投票的时候,首席大法官也只有一票,与其他八位大法官是一样的,他没有权力否决其他八位大法官的判决或解释,更不要说修改他们的意见。
第二,主持(弹劾总统的)弹劾案。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美国总统被弹劾时,主持参议院的弹劾审判。在美国历史上,有两位首席大法官,即萨蒙·P·蔡斯和威廉·伦奎斯特分别在1868年和1999年主持了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弹劾对象分别是安德鲁·约翰逊和比尔·克林顿。两位总统都被宣布无罪。
第三,主持总统宣誓就职。美国1787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任何人对总统宣誓就职进行监誓,只要总统宣誓即可。但由首席大法官作为监誓人主持总统宣誓就职仪式,作为一种传统,一直保留下来。另外,首席大法官还通常会主持新任命的联邦法院大法官的宣誓就职仪式。当然如果首席大法官不能主持宣誓,那么则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最有资历者主持。在美国历史上,有七次是由首席大法官以外的人主持了总统宣誓就职仪式。
第四,美国首席大法官还有一些其他职责,包括担任联邦司法部门负责人、美国司法会议负责人、任命联邦法官担任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成员、任命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担任斯密斯学会会长、监督美国国会图书馆法律图书馆的图书采购等。
以上就是对于美国首席大法官的角色和权力的问题的回答。
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体系中发挥特殊作用。宪法赋予它在必要时检查总统和国会的行动的权力。它可以告诉总统,宪法不允许他的行为。它可以告诉国会,它所通过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因此不再是法律。它还可以告诉政府,其中一项法律违反宪法规定,所以已经不再是法律。
最高法院就像是足球场上的裁判。国会,总统,州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都是参与者。有些人可以通过法律,有些人可以执法。但所有运动力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些界限由宪法规定。作为美国政府体系中的“裁判”,当政府官员违规时,最高法院将对其进行终止或者惩罚。
大法官就是这样一个权力机构的总负责人。
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在华盛顿特区的一个白色大理石法院内进行的。在这里,九名法官每年收到大约7,000至8,000个听证会请求。其中,法院将同意听取少于100件。如果法院决定不审理此案,则下级法院的裁决有效。
如果美国总统因为违法而受审,首席大法官应主持。最主要的是美国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员确认受任职。一旦任命后就是终身制,除非他们死亡、辞职或者自身违法而遭受弹劾下台。美国第四任大法官一共干了34年零152天,而第二任大法官却只干了138天就因为提名被拒绝而选择辞职。
美国现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2005年在上任大法官去世后被总统布什提名为首席大法官,一直至今。
大。。。非常大。。。大到连谁当总统都由大法官决定。。。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就因为佛罗里达州的选票争得不可开交,最终不得不闹到最高法院解决。
佛罗里达州是全美第4人口大州(仅次于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25张选举人票,每一张选票都是争夺对象。
2000年11月7日计票开始,小布什、戈尔在各自获胜的州里没有选票争议。大约到了东部时间晚9点,根据一家专门对投票后选民进行科学抽样分析的权威机构的数据,媒体宣布戈尔拿下了佛罗里达,戈尔的支持者欢声一片,准备开庆祝会。而在老家得州等消息的小布什则不以为然,认为媒体的结论下得太早了。
到了晚上10点多,媒体开始宣布数据有误,佛罗里达是未定之州。到了半夜两点,CNN宣称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最终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
尽管如此,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察长告诉戈尔,因为戈尔与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而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计票。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总算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00万张选民票中,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这不到2000票的微小差距,充满了诱惑。他们相信,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可能会改变选举结果。但对布什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的胜利果实。
这场计票纠纷引发了十几桩法律诉讼案,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后者一槌定音,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难产危机,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来解决选票统计的纷争。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结果,宣布布什当选。戈尔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失败:“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为了民族的团结和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
大法官终身任职。他们的影响力经常超过总统。他们的决定无法更改。。。
所以你觉得他们权利大么?跟总统比水更牛?
在美国,大法官在某种意义上对美国社会的影响要比一两届总统大得多,深远得多,这就是为什么不久前美国大法官之一的安东尼、肯尼迪退休引发巨大波澜的原因之一。
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法治国家,行政,司法,立法分别归属总统,最高法院以及国会。联邦最高法院谁说了算?当然是大法官。
但大法官并非直选,而是总统提名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才行。
和我们不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由宪法规定设立9名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其实代表最高法院的司法地位,这是法律赋予大法官的第一个权力来源。
第二个权力来源也是法律赋予的,在美国其他部门中独一无二的权力一一终身制。
大法官除非自已提出退休或者生病不能履职,或者去世,否则总统也好,国会也好,没有权力将其罢免。
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首先你需要知道美国的政治制度。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三权分立。所以司法拥有政治上的相对独立。由此可见美国大法官的权力。 美国的最高法院作为联邦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工作主要是解释宪法,并且被赋予了根据宪法推翻法律条款的权力。大法官总共有九名,任期为终身制。由于大法官都属于美国最高法院并非经过选举产生,所以他们无需对民众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而这九名的大法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些重大的争议事件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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