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要认真涂改篡改要担责----病历书写规范学习之九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中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三十三条规定:“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由此不难看出,对于病历书写后的修改,无论是手写病历还是机打病历都有严格的要求,违反必担责。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受诉法院首先要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如果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主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责任,受诉法院则应当委托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医院有过错,且医疗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按照民法通则赔偿。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从公正性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是医学会,医学会是医师和医院的学术组织,医师和医院作为该学会的会员必须缴纳会员费,医学会的章程也规定要维护会员的利益;司法鉴定则与医院和患方均未有利害关系。
从专业角度看,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参与者皆为医学专家,故专业程度不容置疑。但患方回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医院存在非法行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该鉴定申请;二是医院严重涂改和篡改病历,只要患方指出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违规涂改和恶意篡改病历,医学会也会拒绝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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