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法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的、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家秘密的、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有利于满足市场的需求,使得投标人进行公平的竞争,招标的成本费用也较低,减少损失的消耗,但是招标人数相对较少,竞争力度也相应减小。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2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审批审核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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