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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