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①参选权上的平等。
②投票权上的平等。
③代表名额上的平等。三、秘密选举原则 。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
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
①物质保障。
②程序保障。
③法纪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十四条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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