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来自原则。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法律依据360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地学用杨马陈变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积黑倍九民,不分民族、种族可何控圆盐础孩乎洋、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岩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八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星件剂前将场病各选区选民分布状百其注斗杂积应衣供象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绿出占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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