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实际拨缴工会经费的40%(即工资总额的0.8%)征收。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仍由各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扩展资料:
职工会经来自费的来源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给工会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贴;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付的资金,应当税前分项支出。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拨付或者支付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下达支付令。拒不执映道给己革龙行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振刚未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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