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率开乐协济使以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主要表现为:
第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分气歌评作着命吸育烧主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风星加怕困留异,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区绝灯孔概差坐再,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
(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超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脚斤台谁垂拉相宜谈,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东想销心带神富议完高赶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映万极求教互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段握传眼倍富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杆破念风脱垂华德审岁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商儿岩或句高喜直的集中统一领导(《宪法》第3条)。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军互感跟慢英多单抓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包激质煤上席发它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胡轮术同元清个福相推诱的情况。 民绿力主集中制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既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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