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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2023-08-14 17:34:42 编辑:join 浏览量:535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规定了从事不同非法经营活动取得的违法收入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违反国家烟草垄断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垄断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烟草垄断产品非法经营、非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2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金额超过30万元;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超过200万元;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5万元,或者个人非法收入超过2万元,单位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标签:非法经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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