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是一共分为一级到十级的,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一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比如瘫痪。二级伤残是指不能工作,只能在床上或者椅子上活动。三级伤残是指不能独立的生活,只能在室内进行活动。四级伤残是指,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辖区内活动的。五级伤残是指员工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可以自己独立进行。六级伤残是指员工不能做之前所从事的工作。七级伤残是指员工可以从事短暂的活动,长期的活动就会受到限制,也就是员工的工作时间要明显的比之前未受伤短。八级伤残就是日常活动有一小部分受限制。九级伤残是指工作和学习能力就下降。十级伤残是最轻的,社会交往的一小部分会受到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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