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以2005年财政部第24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会计规章。《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其主要目的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1、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3、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5、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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