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需要持驾驶证。
已购买的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的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及辖区派出所办理备案登记。
该标准以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为基础,其中,最高车速由20千米/时调整为25千米/时,最大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千克调整为55千克,最大电机功率由240瓦调整为400瓦。且电动自行车整车高度不大于1.1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前、后轮中心距离不大于1.25米。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故非机动车登记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为绿底白字。黄底黑字编号标识牌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推广的“车网”工程中的防盗设施,其通过安装在电动车上的射频卡,实现电动车移动状态和行车轨迹记录,进而具备定位、报警、轨迹追踪等功能。该标识牌不属于非机动车号牌,不代表可以合法上路行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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