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按照市政府2013年第289号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西安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确定:自2014年1月1日起,
1、将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工资标准调整为:城六区、阎良区、五区一港两基地不低于1500元(原标准为1200元),其余区县不低于1400元(原标准为1100元),其中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岗位补贴(原标准为620元);
2、将劳动保障协理员月工资待遇标准调整为:市劳动监察支队、城六区、阎良区、高新区2292元(原标准2084元),其余区县1948元(原标准1771元)。劳动保障协理员月工资待遇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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