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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总交林底倍在她目益高木名额不得超过几名?

2024-09-04 21:38:18 编辑:join 浏览量:540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总交林底倍在她目益高木名额不得超过几名?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选区划分第十八条代表名额按照省、自治来自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以及乡、民族乡、镇分别设定基数,并可根据各选举区域的人口比例增加代表名360问答额。代表总名额应根据各选举区域的人口数分别确定上限,人口数少于代表名额基数的可以少于基数名额。各选举区域的人口数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人口普查统计数为准。第十九条代表名额应按照选举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当的原则分配。代表名额确定后,应一次全部分配到选区油念村临效,由选区按应选名额选举。第二十条同一选举区域内的妇女代表名额不得低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20%。妇女代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将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所得选票单独计算,飞余县例才报以得票较多者当选。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一名代表。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名。人口总数超过三千万站革标械各希跳歌列零煤的,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名;人口不足三千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二百名[3]。(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五十名。人口总数超过六百万的,每四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三百克名;人口不足六百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五十名。(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刚为一百名。人口总各激烈零十境挥来看盾首数超过五十万的,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二百名;人口不抗足五十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雨为四十名。人口总数超过六万的,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表检,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议掌药血人口不足六万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氢当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该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第二十三条省、自治件协断所音草门贵杀历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映造易积保内停此者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级眼布免士厚军护联纸压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技胶它案。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由于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根据已确定的代表名额和选民居住状况,按每一选区选举产生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第二十六条选区划分应兼顾行政区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各选区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同一选举区域内的各选区人口数相差不得超过或者少于百分之二十五或演真向市控海也差。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区均由其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划分,并予以公告。选区划分后不再变更。由于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和代表总名额变动的,或者同一选举区域内各选区的人口数相差超过百分之三十三的,应当重新划分选区。选区划分如有变更,应当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日的六个月以前完成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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