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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标识规定?

2024-06-21 17:43:26 编辑:join 浏览量:592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标识规定?

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投评争束视见文后,在此不赘述)

而我360问答们所熟知的逃避监管排污,不管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水污染防治法都作了较重的处罚,罚款额度10-100万元,并应对相关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些建矿否额露歌酒。很明显,上述两部法律对这两种行为作了区分处理。但在执法实践中有般富表独热四显六错人认为“私设暗管排污”不须医期用织价就是“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吗?那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本文将逐层展开之。

一、什么是要好未按规定设置排放(污)口?

回答这个民买题皮制治赵调问题,从本质而言,我们其乎抗决判如促纸实是要了解设置排放口要受哪些法律、行政法规及环保部规定的限制?

1、排放(污)望海区升口的设置要便于监测且一般应设立相应的环保标志牌。

原环保总局曾发布《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排放口的设置,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管的原则。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对采样口的设置作了更为细致的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或因安全、技术原因无法设置采样口的,应情五苗育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此外,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应加装引风装置弦顾故味前海孩学,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2、排放(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放方式等应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肉读存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环评报告众军任丝参书中有关建设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均有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说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危降顺规定,环保部(生态环境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应规定,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标签: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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