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为什么?
我国法律结构呈多层次框架,其构成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诸层次。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没有立法权的市、地、县区的规范性文件等。实际情剧算问假生角起声况是越往下的规范性文件越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即“越管用”。为了从立法上解决滥处罚这一问题,本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定:
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换曾路调里补在使新适;(第九条)
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刻言走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不能超越其范围;(第十条)
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不能超越其范围;(第十一条)
四、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可以设定战口连具道知菜某本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不能超越其练特验张沙范围;(第十二条)
五绍穿肉证限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体府和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则不能超越其规定的范围。(第十三条)另亲杨造围境必继命且外,本法还明确写明了禁止性规定,即除以上规定之外,任何非上述机构一律不许静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否则都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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