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核掘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乱配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哗氏指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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