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发展,人们的各种大额消费自然也是越来越多了,比如买房买车,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尤其是对于买房来说,买一套房掏空家里所有人的钱包,这句话远远不是什么笑谈。
对于商家来说,这种高额交易自然也不会建立在口头支票上,因此定金这种东西便是应运而生了,总体而言,这对于卖家和买家来说,都不是一件坏事,毕竟成年人的时间都是值钱的,谁也不希望在一些空头许诺上浪费时间。
但商业上的纠纷永远都是各式各样的,都说买的不如卖的精,几乎没有商家会放任买家占自己便宜,因此不少商家便是在“定金”以及“订金”这一块动手脚,一旦买家出现什么状况,都会想着在对买家进行赚一笔,那么说来:定金和订金二者之间有何区别,哪个可以退?
准确一点来说,订金是可以退的,但定金是不能退的。
只不过在商业合同中,订金是很少出现的,一般都是以定金的模式出现,但这其中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定金和订金之间听上去是一样的,而且大多数人在交易的时候,一般来说也很少会去顾忌这俩词的区别,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出商业纠纷可能还好,但一旦出现商业纠纷的话,买家就等同于吃了哑巴亏。
曾经在网上就流传着这样一个案例,说的是一位年轻小伙买房,当时如约交付了定金,但最后却因为一系列原因将其要了回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咱们这就去好好了解一下这这起案例,相信看完之后大家都会对定金与订金之间有着一个直观的了解。 小唐是一位普通青年,在得到购房资格后便是开始了漫长的看房,在将近一个月的看房之后,便是选中了一套心仪的房产,但小唐又担心自己后面还会看到更中意的,于是在置业经理的询问下,说是可以交付2万元订金,这样的话就可以帮小唐留下这套房产。
小唐在经过权衡之下,同意了开发商的说法,之后小唐在看了一个星期之后,发现并没有更为中意的了,于是便是想着去购买之前交了定金的那套房。
但小唐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时候却是发生了一件非常让他没有想到的事,他与女友在房产证上起了分歧,因为女方的说法是,小唐家里要付首付以及以后的按揭,但女方还需要写一个名字,如果离婚的话,小唐就要将房产的一部分给予女方。 小唐顿时就傻眼了,因为他何尝不明白,但凡女方只要提出了离婚,就等同于是将房子的一半白送给女方了,小唐这怎会接受呢?无奈之下,好几年的感情,在这个时候顿时走到了尽头。
一时间,小唐也放弃了买房的打算,跟父母说明打算再好好挣点钱之后再考虑买房的事,于是小唐很快便是找到了开发商,说是要求退还那两万元订金,但开发商却表示订金是不能退的。
小唐立马就急了,开发商当即表示:如今哪里还有“订金”的说法?你在全市的房地产都绝对找不到一家房地产是说收订金的。
小唐很快便是拿出了那一张发票,说上面写着是“订金”,但即便是这样,开发商依旧不认,于是小唐一怒之下便是将其告到了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开发商不但赔偿了小唐的订金,还有耽误工期的钱,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因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是要好好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好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买房买车这种涉及到重大交易的事情,一旦要用到“订金”以及“定金”,都需要问清楚相关的流程,这样才不会又多余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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