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读者私信询问笔者,清代的死刑是不是只有凌迟和斩首两种?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清代的死刑从重到轻依次分为:凌迟、斩立决、绞立决和自尽。不过要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说,即《大清律》中规定的正刑却只有两种,即斩首和绞刑。
凌迟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谋逆、谋反等大罪;而自尽即“赐自尽”,这种刑罚往往是针对大臣,皇帝为了朝廷体面往往会赐大臣自尽。这两种死刑都属于特殊情况,正刑中斩首和绞刑最为常见。此外,清代还有斩监候、绞监候,这可以理解为缓刑,大多数时候可以免除一死。
这里重点要讲一讲绞刑,因为这种死刑比较特殊,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减轻死者的痛苦而设定的一种死刑,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的一面。
绞刑始于何时,似乎并无一致的说法。据《左传·哀公二年》记载: “若其有罪,绞缢以戮” ,也就是对有罪的人施以绞缢之刑。可以看出,自春秋时起,已经有了对罪犯施用绞刑的做法。但是,从春秋、战国一直秦汉、魏晋时,都没将绞刑列入朝廷颁布的正式法律条文。
绞刑正式列入法典始于北魏,据《魏书·刑法志》载,太武帝改订律令,规定死刑有斩、绞、腰斩、车裂和沉渊等。北周、北齐承袭北魏刑律,都把绞刑作为死刑之一。绞刑执行的办法是用绞索套住人的脖子将人悬挂起来,但后世的绞刑大概只是用绳索把人勒死,并不一定要悬挂。
隋代,《开皇律》定死刑为斩与绞两等。此后历代相沿,绞刑遂成为正式的死刑。和斩首相比,绞刑是一种公认的轻一等的死刑。施用绞刑时,由于绳索勒紧人的颈部动脉,犯人能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死亡,因为痛苦程度比凌迟、斩首要轻得多。
据《新唐书·刑法志》载,唐德宗时,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议将绞刑和斩首改为重杖处死,这个建议被批准实行。于是,当时被判死刑的人,先行杖,有的杖一百,有的杖六十,这样将人活活打死。重杖处死时犯人受痛苦程度时间长,而且身体血肉模糊,形状凄惨,因此这比绞刑更加残酷。这种做法,遭到了不少人的反对,所以,重杖没实行多久即被废除。
宋代,绞刑和斩首并用,该绞该斩都须经过严格的审判。因为绞刑较斩首为轻,有的官员判定绞刑的人数比判定斩首的人数还要多。而且宋代还规定被判为绞刑后斩首的犯人可以用交纳铜来赎罪,交纳的数量为一百二十斤。此外,除了交铜以外,还要令加决杖一顿。虽然如此,当时仍有不少犯人因交不出这些铜而被绞死。
辽代,绞刑仍然是死刑的一种,保大四年(1124年)五月,金兵攻克燕都,宰辅左企弓、曹通义和枢密使虞仲文、参知政事康公弼等降金,燕都百姓流离失所,前去依附平州留守张彀。张彀采纳翰林学士李石的计策,派部将张谦率领五百余骑兵把左企弓等人召集到滦河西岸,历数他们降敌的罪行,然后把他们全部绞死。
金代的死刑仍然为斩、绞二种,也可以交纳铜来赎罪,但交纳铜的数量相比宋代翻了一倍,数量为二百四十斤。
元代的情况较为特殊,根据《元史·刑法志》载,元代的死刑有斩首和凌迟而无绞刑。元末人陶宗仪在他的《辍耕录》中明确指出: “国初立法,死则有斩、有凌迟,而无绞” ,这与正史的记载相吻合,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明、清两代将绞刑列为正式死刑之一,这和唐、宋、辽、金都是一样的。《明史·刑法志》中对绞刑的判定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正统八年(1443年)大理寺议定,对盗窃初犯者在右臂刺字,再犯者在左臂刺字,三犯者要处以绞刑。
清代的绞刑运用最为广泛,清代的统治者标榜以宽仁治国,皇帝对死刑犯的勾决往往采取宽大的措施。如斩首者减轻一等改为绞刑或是斩监侯,而绞刑者改为绞监候。以至于出现刑部大狱中死刑犯人满为患,这些原本犯下死罪的人往往都是“监候”一辈子,在监狱中病死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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