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区别:
除名,部队承认其当兵的经历。
开除军籍,则是部队不承认其当兵的经历。
1.《纪律条令》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2. 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3.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粗并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4. 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扩展资料:
《纪律条令》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军人遵守纪律的准则,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目的在于培养军人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执行命令,茄凳并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协调一致,巩固颤迹和提高战斗力。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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