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了第六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有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七十条。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预防、及时有效地处置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
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角度来看,是成文法。 从公法私法的角度来看,是公法。 从一般法特别法的角度来看,是特别法。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来看,是实体法。 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是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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