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粮,指农民将收获的粮食按标准无偿交给国家。
交公粮的历史渊源有近和远两种情况。远的要从商鞅变法说起,那时是战国时期,做为法家的商鞅为了实行兼并战争的需要,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变法。主要内容就是围绕耕战,制定政策法规然后坚决实施。交公粮就是其中一种,秦国民众除了到军队服役的,绝大数要种粮,而且收成好坏也可以评功受爵。
后来的汉朝也受此影响,对农民的税收往往是粮食,以后各代沿用。所以有皇粮国税的说法。近的情况也和战争有关,共和国建立前的武装斗争就在征收公粮用于战争,简单讲就是军粮摊派到每户种粮人手里。但是和前代不同的是革命者发动了土地革命,剥夺了地主的特权,分给更广大的穷人土地。
建国后建立了粮站系统,继续征收公粮。这一制度在现执政时代结束,交公粮的历史至少在中国维持了两千三百年以上。
征收方式
以实物方式,具体以当地的主要粮食折合计算征收。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特别是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前期以后,一方面由于经济作物、水果种植、园林作物的发展,部分农户家庭转向非粮食作物;
另一方面众多的农民迁徙至城市加入第二和第三产业,其中相当部分以“农民工”的身份加入产业工人行业;还有部分城郊地区的农户,由于城市的扩展,土地被征收变成城市用地没有土地,从这一时期开始,每年的征收基本上以粮食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折合为货币征收。
折算的方式一般以县按照粮食的等级设定不同的价格,在以粮票为标志的粮食计划供应体制取消之前,按照计划粮食销售价设定货币折算价格;在粮食计划供应体制取消以后,多以省为单位参照当年的设定粮食保护价格折算。各个县级行政区之间、地级行政区之间、省级行政区之间存在价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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