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四个月。
3月8日10时55分,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轿车行驶至北京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检查,李某拒不下车,强行逃离现场,并在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李某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李某共造成两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两名交警受轻微伤。
此外,检方指控李某于去年2月24日,在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门前,因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持酒瓶殴打张某,致对方身体多个创口,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20日,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审。一审判决,两罪并罚被判4年4个月。
扩展资料: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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