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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私产处置不能靠民主投票

2024-10-08 02:37:03 编辑:join 浏览量:574

魏文彪:私产处置不能靠民主投票

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对大多数居民不公平,在达到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所有居民将“同步搬迁”。6月2日,北京市最大的危改项目酒仙桥危改工程投票表决书,已经分发到所有涉及危改的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将在6月9日进行。

由居民投票决定是否拆迁,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民主精神,体现了对于居民权利的尊重,但是其合法性并非没有问题,甚至很可能导致以貌似民主的方式侵犯公民法定权利。

对房屋的所有权或承租权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只有权利拥有者才享有是否同意相关补偿条件并进行拆迁的权利,这样一种房屋所有或承租者的专属权利是不能由任何其他人代为决定的,所以,即便同一项目中的大多数居民同意拆迁,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不同意者实施强拆。

其实,“多数人决定”是一种适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制度设计,不能被简单移植于公民私权领域。比如,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决定与所有人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选举或立法时,应当遵循多数人决定原则,少数公民即便反对,也须遵守最终生效的决定。但是公民的财产权是一项私权,是不受政治生活领域的“多数人决定”原则调节的。

其实,拆迁补偿商谈是在被拆迁者与开发商之间进行的,如果多数居民同意就可以对所有房屋拆迁,那就等于是将拆迁商谈转移至居民与居民之间进行。如果个别居民不同意按现有补偿条件拆迁,仅仅因为超过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便对其实施强拆,就更是对这少数居民私权的直接侵犯。

获得多数居民认同的补偿条件或许会相对合理一些,而且比没有商谈可言的拆迁显得要民主,但是这也不能成为不充分尊重不同意居民财产权的理由。只有对公民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法定权利予以充分尊重,只有认真对待每一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公民权利才能在任何领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在此基础上得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所以,在居民住宅区的危改与拆迁事项上,需要征求大多数居民的意见,也应俯下身来听取少数派的声音,并在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寻求合理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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