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主要内容:
1、兵役义务:服兵役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根据中国兵役稿腊法的规定,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必须如升担负保卫祖国、渣敬老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
2、支援军队改革和建设
3、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
4、支前参战的义务
5、拥军优属的义务
6、维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7、实行军民联防的义务
8、保守国家局势秘密的义务
9、维护国家尊严义务
10 、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1、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2、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3、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4、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5、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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