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早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就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须制定并扮备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绝毁难保障”,深刻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缺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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