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在我国,虽然刑法并没有对鼓动他人自杀等行为进行明确违法定性,而教唆、帮助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法学界也是有争议的。
但不管怎么争议,鼓动、起哄与教唆他人自杀,都有两个不可否认的典型特征:一是教唆与起哄、鼓动者主观上构成漠视生命甚至杀人的故意;二是起哄与鼓动、教唆他人自杀,有相应严重的后果。比如他人本来不想自杀,但起哄者的刺激促成了他们的自杀等。
基于此,起哄与鼓励,引诱与教唆他人自杀,明显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必要。
而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嫌李毁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也规定:“组织、策划、煽动、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成为我国教唆、帮助自杀等行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一个参照与标准。 对自杀者进行鼓动与起哄,本质是冷漠与无德,但因为牵连到生命权的剥夺与消逝,教唆、帮助自杀等,明显已经触及到了法律底线。
因此,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一定明确与细化,将起哄、鼓励、鼓动、引诱、煽动、教唆他人自杀等行为,依违法故意以及严重程度的不同,分别给予必要的刑事、行政与治安等处罚,坚决遏止类似与社会文明进步背道而驰的行为,显然非常必要,也迫在眉睫。
“网络红人”(Influencer)是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或长期持续输出专业知识而走红的人。
他们的走红皆因为自身的某种特质在网络作用下被放大,与网民的审美、审丑、娱乐、刺激、偷窥、臆想、品味以及看客等心理相契合,有意或无意间受到网络世界的追捧,成为“网络红人”。
因此,“网络红人”的产生不是自发的,而是网络媒介环境下,网络红人、网络推手、传统媒体以及受众心理需求等利益共同体综合作用下的结果。
如今的文化圈,特别是大众文化圈,已经不再单纯。电影、电视、文学、音乐、传统艺术,这些领域中再精芹备彩的节目也不可能如十几二十年前的“前辈”一样,几成所有中国人的集体记忆,而平民狂欢造就的网络红人更被许多人视为“一种喧嚣的泡沫”。
这是多元的时代使然,并非人力可以扭转。在这片繁花似锦中,有人看厌了中伤和争吵而倍感失望,也有人因为有数不清的自由选择而如鱼得水。那么,网络红人和传统名人有什么不同,归根到底只是成名的平台不同。
网络红人分成三代:一、文字时扰销代的网络红人;二、图文时代的网络红人;三、宽频时代的网络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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