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广义的国有资产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国家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二、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此者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
(1) 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2、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1)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2)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3、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 性国有资产。
4、按所处领域不同:境森明薯内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
5、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
(1)国有独资企业资产
(2)国家控股企业资产
(3)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6、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
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槐谈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三、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中,必有一部分属于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属于中方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国有资产,应予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只是中方内部的资产界定,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化只是在中方内部的变化,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关,更不会涉及外方投资者的任何利益。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股份制、联营企业中,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的直接投资,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这种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界定,只是为了明确国家所有权,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并无影响,也不涉及其他股东、联营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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