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化学武器。
1997年4月7日,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薛捍勤大使5日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12次缔约国大会上发言,强调公约的普遍性和缔约国履约措施的重要性,呼吁各缔约国加强化工领域的国际合作。
加强公约的普遍性和国家履约措施是确保全面有效实施公约的重要保障,中国支持通过合作与鼓励的方式推进关于普遍性和履约措施的行动计划。
化工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公约的重要支柱。有效的国际合作对提高缔约国的化学武器防护能力,促进缔约国间的正常贸易、增强公约普遍性具有积极意义。中方呼吁缔约国重视国际合作问题,投入更多资金和技术,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实质性交流与合作。
尽快、彻底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的核心内枯斗团容和根本目标。中方认为,在公约规定时限内销毁全部化学武器关系到公约的权威和信誉。她敦促化学武器拥有国严格按照公约规定和缔约国大会的有关决定,加快销毁进度,争取早日完成销毁工作。
扩展资料
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规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这也是《公约》实施中花费最大的一个方面。
大部分销毁费用是由于在最新技术上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确保在弹药运输和销毁的各个阶段以及在化学毒剂的去除和销毁时把对人类和环境构成的危销祥险控制在最低没橘水平。因此,销毁必须在高度专门化的设施内进行。
销毁化学毒剂在技术上有两种主要作法:一种是将毒剂直接焚烧,另一种是通过各种化学反应进行中和。为了发展其他方法也一直在进行研究。
每一缔约国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哪一种销毁方法,但是必须达到严格的环境标准,销毁必须是彻底和不可逆转的,而且设施的设计应该能够允许进行充分的核查。有必要继续为化学武器的非军事化和销毁继续探索可替代技术,以便发展各种既具有费用效益又是在环境上负责任的工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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