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为四十五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情况复杂的案备贺件,若在一个月以内无法作出决定,可以依法延长十五日蔽滚并。若该案件管辖改变,则应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一个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案件送到检察机关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退回公宏迹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因此,审查起诉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另半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补充侦查也只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了,当然,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也有可能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只不过相对比较少见。补充侦查有一种最坏的结果就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没有任何的进展,就现有的证据来说,就有可能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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