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鸡属于几级保护动物?
野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野鸡曾经被人们当作动物界的“人参”而大肆猎杀。所以在2008年的时候,野鸡成为了我国的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捕杀者都会受到法律处罚。 200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将野鸡(又叫雉鸡、环颈雉、七彩山鸡)列入了《 附件: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202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将野鸡(雉鸡)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拓展资料:
据说汉代吕太后名雉,为了避讳,汉高祖下令将雉鸡改为野鸡称呼。雉,也称“雉鸡”,通称“野鸡”。因雄雉颈部有较宽的白色羽毛环绕,故学名“环颈雉”,又名山鸡(商名)、雉鸡。 雄雉重和塌圆1~1.5千克,羽毛色彩鲜艳,尾羽40~50厘米,有黑褐相间的横纹,两颊绯红,颈部紫绿色。雌雉重1千克左右,夹杂着黑栗及沙褐色,尾羽较短,一般不超过30厘米,无绿颈和白环。 唤塌
处罚说明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衫锋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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