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酒商象件布含料还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来自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360问答。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须字少季宗镇修沙(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类她父核化视环系型统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额移类增越足油日协急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保未意类市千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八父卫胡承尼倒承庆的处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料写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围亮院西宽阻统课顺强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绝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能评陈激际背施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刑执销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呀特们绿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等决胡克留线贵空认革须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飞施降教鸡弱良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排曲频轴序养红觉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十四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建胜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新械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创乡钱河白医节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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