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咎辞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目前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及表述。一般而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能力不强、自身行为不当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不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追究法律责任,也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向组织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
引咎辞职不是组织处分,而是自责行为。鉴于这一概念界定,需要理清引咎辞职与相关概念的对应关系。引咎辞职与免职。免职是免去干部所任职务,取消其工作职责及权力的决策行为。免职是任免决策主体的权利和行为,引咎辞职是任免客体即干部的权利和行为,两种权利和行为分属于不同对象。在制定引咎辞职制度时,要对引咎辞职和免职内涵给予明晰界定,对过去归属免职的内容进行辨析、梳理及剥离,将应归于引咎辞职的内容还归辞职范畴。引咎辞职与处分。干部处分是按统一规定的标准和等级对于干部进行惩诫的一种方式,是干部奖惩制度的重要内容。引咎辞职与处分两者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实施引咎辞职时要防止那些贪污、腐败分子或重大事故直接责任人利用“引咎辞职”逃避法律制裁。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是个人的自愿、自责行为,而责令辞职的特点在于辞职对象的被动性和组织行为的强制性。两者的内容可以具有相似性,但行为主体和责任程度则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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