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快速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新疆经济是以农牧业为主体的自然经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方式落后,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当时的新疆,没有一寸铁路,没有农场和成规模的良田,工业企业几乎全是私营小作坊,人民生活贫困不堪。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新疆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各族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
中国政府从国家发展战略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新疆的发展和建设,始终把帮助边疆地区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一项基本政策,适时作出一系列推动和促进新疆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把促进新疆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在经历了消除贫困、解决温饱发展阶段后,目前新疆各族人民生活正在向小康迈进,生活质量大幅提高。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呈多元化特点。在农村,除粮食和棉花等传统农作物外,林果等产业成为农牧民增收的新渠道。2008年农牧民人均从林果业获得收入340元人民币。在一些林果业发展较早的县市,林果收入已经占到农牧民收入的40%以上。
外出务工特别是到东部地区务工成为农牧民增收的又一新途径。2008年外出务工的新疆农牧民达150万人次以上,全疆农牧民人均劳务增收150元人民币。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民族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也带动了民族手工业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带动了几十万人就业,增加了居民的家庭收入。
三、各项社会事业不断发展
国家坚持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通过实施特殊扶持政策,推动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为确保少数民族考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此后又提出按比例录取的优惠政策,并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命题考试、单划分数线录取等政策,这种照顾一直持续至今。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医疗卫生水平极其低下,地方病、传染病频发,人口死亡率达20.82‰,婴儿死亡率高达420‰至600‰,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到30岁。1949年,新疆仅有医疗机构54个、病床696张,每万人只有1.6张病床、0.19名医生,且卫生机构都分布在少数城市(镇)。
60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医疗卫生投资,2008年新疆拥有各类卫生机构7238个,其中有各类医院1629所、病床位9.36万张、医生4.38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医院床位36张、医生21人。
卫生防疫机构从无到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乡卫生防疫体系,防病、灭病水平和能力显著提高,消灭了天花病等一些地方病,各类地方病和传染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
四、民族文化得到保护
少数民族音乐舞蹈在新疆民族文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通过建立各级艺术表演团体,成立艺术院校、艺术研究所等机构,抢救、搜集、整理、保护了一大批民间音乐舞蹈作品,通过培养一代又一代各类艺术人才,使传统的民间音乐舞蹈后继有人,并且不断发扬光大。
维吾尔“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维吾尔古典音乐套曲,被誉为维吾尔族“音乐之母”,也是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瑰宝。新中国成立前夕,“十二木卡姆”已濒临失传。
新中国成立不久,当时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即于1951年8月将“十二木卡姆”列为重点抢救的艺术品,组织力量对木卡姆艺术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普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并于1955年完成了录音、记谱和歌词整理工作,于1960年出版“十二木卡姆”乐谱。
从此,“十二木卡姆”完成了由口头传承向文本传承的转折。
五、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的人口自由流动日益增多,多民族混居状况更为明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导向作用影响,以上学、工作、经商、务工为主要目的的自发、自愿人口流动,在新疆城乡之间、北疆和南疆之间、新疆和内地之间频繁增加。
2008年,新疆约有24万富余劳动力前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另外,每年还有大量的季节性流动人口在新疆境内和新疆与内地之间流动。每年8月下旬至11月的棉花收获期间,都有来自其他省市的数十万人到新疆从事棉花采摘工作。
新疆各族人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结下了深厚情谊。60年来,新疆各族人民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这既是新疆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也是新疆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
六、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新疆历史上就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且一直持续至今。目前新疆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疆全面贯彻执行这一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新疆的发展与进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现的,是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实现的,也是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结果。
离开了国家统一,离开了社会稳定,离开了民族团结,新疆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多年来,境内外“东突”势力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福祉,鼓吹民族分裂主义,在新疆策划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新疆的发展与进步。
“东突”势力对新疆各族人民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是对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公开挑战,是严重的反社会、反人类的暴力犯罪行为。国家统一是新疆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社会稳定是新疆发展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民族分裂是各族人民之祸。中国政府依法打击“东突”势力的破坏活动,为新疆的发展进步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符合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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