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我公司是一服务企业,2012年3月向税务局申请减免了营业税40000元(因2011年聘用下岗再就业人员减免);减免所得税10000元(申请了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税务局已经批准,请问这两笔税收优惠该如何做会计分录呢?都是减免的2011年的税收.而且所得税2011年是按25%计提但没缴纳,在2012年5月按20%缴纳的.
一、营业税
1界境、如果2011年计提并交纳了营业税
(1)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400来自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陆00
(2)结转时
借:末职集跟洋善天末立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0
2、如果2011年计提了营业税,没有缴纳营业税
(1360问答)根据免税批复
借:应交税内硫衡酸又顶多述列金--营业税4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
(2)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0
二、所得税处理:2011年计提但没缴纳
1、根丰术因场丰阳京责批据免税批复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2、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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