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卫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轻工业部制盐所、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主要起草人:丁秀英、胡克强、刘志达、周长英。 GB 2721-2003《食用盐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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