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教育机构的校舍、设施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其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将可能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有两个条件是,一是明知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报告的,二是必须造成重大伤亡安全事故。从蒲公英幼儿园事故看,第二个条件是构成了,不知第一个条件是否成立。如果成立,那么该幼儿园的负责人将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民事责任:幼儿园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如果幼儿园无力赔偿的,那么该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和举办人有义务协助偿还。
不知这样回答是否可以。
标签: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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