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件丢失
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
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c)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2、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谈银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3、内件不符
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a)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b)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快递服务组织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快件安全:
a)建立并严格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收寄快件的安全。
b)在收寄和投递环节,应确保快件不裸露在外。
c)在分拣、封发、运输、报关等处理过程中,应制定完备的监控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不准许无关人员接触快件;不准许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处理安全。
d)在分拣、封发、运输、报关等处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快件,应及时做轮冲好记录并妥善处理;如需对快件进行开包,应由制定人员,在有关含桐宴人员或设备的监控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e)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确保快件安全。
f)除依法配合司法机关需要外,快递服务组织不应泄露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关信息,确保快件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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