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聆讯”,就是随时等着被联交所质询。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对拟上市公司只进行“形式性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意思是只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条例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否存在非正常关联交易等等,而不审核上市公司应不应该上市――当时的香港创业板是很宽松的,只要你有两年的经营记录,只要公司治理看上去还可以,只要有保荐人愿意保荐,只要你的股票发行前有足额的认额,你就可以发股票了。
案件在公开审讯前,法庭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陈述。
聆讯一般都在内庭形式进行,与案无关人士不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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