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识问问>百科知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10-28 13:59:10 编辑:join 浏览量:535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说到上海市,大家应该都知道,有朋友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另外,还有朋友想问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这到底是咋回事?其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积一起综合考虑计算的。 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找到了吗,亲

成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在那申请哪咨询了解,比如街道处,当地房产

廉租房申请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租房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这个部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2015年10上海市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简称“房管局”)。

社会信用代码是由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可以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到税务大厅窗口去查询。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便民电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

办公室 :81810101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景阳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97555

办公地址: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大经路服务中心(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98555

办公地址:大经路1130 号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销售咨询电话: 81810127

综合部: 81810102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8楼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8181060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综合科 : 8181035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受理科 : 81810370、8181037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81026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5楼

长春市双阳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4224166

办公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银瀑广场东

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810323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3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

链接">网页链接http://www.hzfc.gov.cn/wsbs/yw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http://www.fcgs.gov.cn/fgb/

防城港房保障和管理局官网

http://www.fcggjj.com/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官网

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一个单位吗?还是从属单位?主要职能是什么?

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是一个大系统,两个不同部门,分管职能不同,保障局以土地招标,建设房子,供暖,物业为主,房产管理局以房屋产权证,更名,房照等等有关为主。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同一个部门吗?两个部门都是干什么的,??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应该是一回事。

住障和房产管理局系人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过,各地对机构命名不一样。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建委),有的是“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

其主要职责主管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如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房产市场调控政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对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合同备案管理以及房产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房产市场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产交易和登记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等。

上海市的租赁房要更换承租人如何办理

【名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 文 号】 沪房管法〔2009〕39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9

【实施时间】 2009-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摘录:

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标签:管理局

版权声明:文章由 知识问问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zhshwenwen.com/article/451575.html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