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性公墓收费
经营性公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按照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和税金的原则确定,报市民政、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公益性公墓收费
(一)公益性公墓的价格政策。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公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发改委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助情况,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发改委申报,按照定价权限办理。申报时应提供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文件和涉及相关的土地、林业等方面审批意见的相关材料和成本资料。公益性公墓必须体现公益属性,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公益性公墓的最高收费标准:
1、采用立碑葬式的,单穴价格最高不超过4500元,双穴价格最高不超过6000元。
2、采用卧碑葬式的,单穴价格最高不超过2500元,双穴价格最高不超过3500元。
3、采用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堂)葬式的,单格位价格最高不超过1500元,双格位价格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墓葬费(含材料费)、管理费(周期为20年,每年15元,一次性收取)等。
(三)具体执行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公墓建设实际,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
(四)各公墓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和会计财务制度,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提供依据。
三、建立价格公示体系
市民政局建立殡葬服务价格公示体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它载体将公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各公墓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成立市公墓价格整治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对违规销售公墓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公墓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按照有利于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则,重新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没有履行价格审批(备案)手续的公墓,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待履行完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销售。
2、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墓价格的监督检查,畅通“12315”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价格的投诉或举报。
3、严肃查处公墓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超过备案价格收费、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签订协议书以及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强行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墓收费不固定,有贵有便宜的,看你买的那个地方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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