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穿警服属于违法的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坦陪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桐睁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局信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政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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